贴现票据具有哪些特点呢?
(一)体现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特点。银行针对票据进行贴现是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进一步转化,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信用在信用领域的主导作用。
(二)体现了结算与信贷相结合的特点。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到期凭票付款,但从票款清算角度看,它又是一种结算工具。票据贴现,从票据行为来讲,是票据转让;从银行业务来讲,是银行的授信业务,属于信贷范畴。贴现票据到期后,由贴现银行直接向承兑人(付款人)结算收回票款;体现了结算与信贷相结合的特点。这一特点把直接对借款人的贷款转变为间接向票据承兑人的资金融通,把结算工具与信用工具两者密切结合起来,拓宽了银行结算和信贷的职能作用。
(三)贴息与贷款在收取利息的形式上不同。贴现利息先收,贷款利息后收。因为贴现是票据的转让,在正常情况下,票据贴现后,贴现人与贴现银行已不发生关系,所以银行办理贴现时要及时收取贴现利息,并在贴现票据的金额中预先扣收,再将实付贴现金额付给贴现人。这与银行贷款所采取的利随本清、或按月、按季、按年结息办法不同,解决了承兑票据转让后,银行信贷资金的利息补偿问题。
贴现票据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一)贴现对象
关于贴现的对象,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这个规定从原则上规定了贴现对象,即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都可申请办理贴现,并且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之所以作如此限制,就在于如未开户的银行为其办理贴现,一旦发生退票,持票人不便迫索票款。
(二)贴现期限
《商业汇票办法》对贴现期限规定为: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三)贴现利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1.贴现利率。《办法》规定:贴现利率按现有同当信用贷款利率下浮3%执行。掌握略低于信用贷款相应利率,是考虑到贴现先收利息的复利因素。
2.贴现利息。贴现利息按实际贴现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是:贴现利息 = 贴现票据票面金额 * 实际贴现天数(贴现日至汇票到期的前一日) * (月贴现率30)
3.实付贴现金额。《办法》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实付贴现金额 = 汇票金额 - 贴现利息
(四)贴现到期的处理
《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承兑入收取票款。如收到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票款。